本报记者 吴晓璐

  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纷纷探索建立国有创投机构和国资基金激励约束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国有资金“敢于投”“大胆投”,为“耐心资本”松绑。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向业内下发《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激励容错机制作出规定。“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地方应该会参照出台相关措施。”某地方国资创投机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国有创投机构建立并完善激励容错机制,有助于激发其“投小、投早、投长期和投硬科技”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容错机制和激励机制,将降低国有创投机构和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承担,改善投资环境,促使其更加注重投资成效、进行长期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将促进国有资金加大对早期和高风险的科技项目的支持,同时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激励容错机制建设

  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资已经成为创投市场最主要的出资来源,但在实践中,受传统考核机制约束,部分国有创投机构存在投资“耐心”不足,无法陪跑“硬科技”企业的情况。

  今年以来,中央和各地政府加速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容错机制。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推动国资出资成为更有担当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完善国有资金出资、考核、容错、退出相关政策措施。

  广东、湖北、湖南等多地也纷纷发布文件,明确建立国资创投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比如,7月份,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提出“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10月份,深圳市委金融办发布了《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要发展“大胆资本”,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国有创投机构考核、容错和激励机制的调整和改革,将极大地激发国有创投机构和政府引导基金的积极性,鼓励其在投资决策中更加大胆主动,敢投愿投。”田轩表示。

  在政策支持下,部分国有创投机构内部已初步建立了激励容错机制,且已有阶段性成果。11月29日,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LP投顾联合发布的《2024年国有投资机构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受访机构中,超六成建立了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超五成建立了激励机制。

  具体来看,超六成(63.16%)受访机构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其中近半数(48.87%)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宽松友好的风险包容氛围正在营造建立。激励机制方面,仅过半(57.14%)受访机构建立激励机制,集中体现在“投资”和“退出”环节,激励机制实现“募投管退”全环节覆盖的机构不到四成(39.85%)。

  完善执行细则

  推动容错机制真正落地

  从地方发布的政策举措来看,容错机制主要为“容错”和“容亏”两个方向,部分地方设置了一定的容错比例。比如,9月份,《郑州市天使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提出,遵循天使投资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清算时投资损失率不超过投资本金40%的,依法依规启动容错程序。

  但上述《报告》显示,近半数受访机构不支持设定容错比例,一方面在于不同投向、不同阶段的风险发生概率不同;另一方面,“容亏率”暗含对超出既定部分默认追责的意味。

  从考核上来看,对于科创领域投资,有地方建立基金全生命周期核算机制。比如,湖北省国资委发布《湖北省国有企业容错免责事项清单(2024年版)》,对10种容错免责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据湖北省国资委介绍,省属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国资基金已采取全生命周期整体核算、市场化估值的绩效评价方式,不以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

  “如果基金整体回报高于社会平均,无须紧盯单个项目的得失追责,这也是市场化LP的做法,所以建议从基金全生命周期整体回报考虑,来优化容错机制。”一位央企创投机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各地政府部门当前优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LP投顾创始人国立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容错机制方面,目前缺乏可操作性高的执行细则,“充分揭示风险”“程序履行到位”等表述都很模糊,机制距离真正落地还有一段距离。

  田轩表示,需要进一步细化容错免责的标准与范围,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为市场提供投资导向和法律依据。其中,尤其需要明确失败项目合理投资行为与操作失误的标准,为员工提供适度的风险容忍空间。同时,要健全风险投资市场准入、基金管理、退出渠道等全流程制度体系,完善相关尽职调查要求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创投机构内控机制建设和合规性要求,加强外部监督,确保激励容错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秩序。

  建立市场化激励机制

  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

  良好的激励机制,是提高国有创投机构投资效率、激发创投活力的关键。

  国立波表示,部分国有投资机构设有薪酬上限,激励机制执行起来容易与绩效考核脱钩,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国有投资机构需要参考市场最佳实践,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环节上也应覆盖“募投管退”全链条。

  田轩认为,需要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加大全链条考核与激励的覆盖,设立多元化的考核指标和差异化的激励措施,全面覆盖投资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将业绩与薪酬激励挂钩,如根据募资规模、投资增值等情况设置不同额度、不同形式的奖励措施,并合理使用股权手段。

  国立波表示,未来,创投机构将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扮演重要角色,建立健全国资创投机构激励与尽职免责机制,能够更有力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具有前瞻性但高风险的科创项目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

  (编辑 张博)